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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频遭国外反倾销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11/22/20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金会东
    山西省活性炭工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以煤质活性炭为主。1953年作为第一个五年计划156项重点项目之一──山西新华化工厂在太原成立,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用途的活性炭、防毒面具、空气净化器、输送带自救器等产品。该厂已发展成我国最大的活性炭生产企业。目前山西省已形成了以新华化工厂为龙头、以太原和大同两大核心生产基地共约50多家企业的产业集群,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山西省活性炭产品70%以上用于出口,2011年出口总量约占全国比重33%。截至2012年5月,出口量已达3万吨,出口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越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马来西亚、荷兰、法国、比利时、印度、澳大利亚、泰国等国家和地区。
    一、国外反倾销情况

    1994年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粉炭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5年8月,做出反倾销终裁,税率为66.8%;1996年6月,做出期中复审裁定;改征323欧元/吨的反倾销税。2001年6月,欧盟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2002年6月,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征收323欧元/吨的反倾销税。2007年6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8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中国产品征收323欧元/吨的反倾销税。

    二、企业应对反倾销情况

    欧盟:1994年5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对中国产品征收323欧元/吨的反倾销税。2007年6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8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中国产品征收323欧元/吨的反倾销税。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应诉,欧盟以美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美国:2006年美国对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国内企业采取出口商和生产商捆绑应诉的方式应对。2006年10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反倾销案做出初裁。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倾销幅度为13.78%,大同宏泰等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49.09%,另外20多家企业倾销幅度为84.45%;其余应诉企业获72.52%的平均税率;而所有未应诉企业则被征收高达228.11%的惩罚性关税。

    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做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2.08%~228.11%,应诉企业获得平均税率73.6%。据了解,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作为供货商和吉林一家出口商捆绑进行应诉,在初裁中拿到最低税率13.78%,比其他企业低得多,当时整个行业都认为只有吉林这家代理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以继续对美出口,但他们没有意识到,通过严格的实地核查才是关键所在,而在终裁实地核查过程中,由于企业基础资料(主要指生产资料)不完整,因此经不住核查,最终被裁定税率由初裁的13.78%变成228.11%。

    2009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行政复审调查。2010年5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做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11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做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活性炭进行反倾销全面日落复审调查,以确定在取消反倾销措施后,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此次对活性炭出口的反倾销调查可能再次重创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活性炭产业。

    三、山西省活性炭出口情况及市场分析

    山西省目前有出口企业23家,基本以小微企业为主,无序竞争严重,价格普遍偏低。在美国反倾销诉讼中提出调查的美国卡尔冈炭素公司是全球活性炭生产巨头,生产能力强,市场运作和法律意识高,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卡尔冈碳素(天津)有限公司正是向美出口的大户。该公司不仅自身大量生产,而且还在中国大量采购活性炭,其向美出口活性炭数量占了中国对美出口活性炭的很大份额。母公司提起反倾销,就是为了达到全球市场分割的目的,这样母公司就可安心独占美国市场,而无任何中国公司与之竞争。

    目前全世界对活性炭年需求100万吨,其中煤质活性炭约占60万吨。据美国弗里多尼亚集团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未来几年美国活性炭(包括新鲜活性炭和再生活性炭产品)市场需求将以年均15.8%的速度快速增长,到2014年美国活性炭市场需求将达到55万吨左右。弗里多尼亚集团称,这一预测结论是基于美国政府即将通过燃煤火力发电厂汞排放控制的法规。汞可以通过向燃煤火力发电厂中注入活性炭而去除。美国燃煤火力发电厂汞排放控制管理法规有望在2014年前实施。目前美国一些州已经通过了自己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汞排放控制管理法规,从而导致美国活性炭需求自2009年起出现强劲增长。一旦美国联邦法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美国粉末型活性炭用量在2013年和2014年将真正起飞。占到活性炭需求的2/3,颗粒状活性炭的需求也将强劲增长,这种活性炭主要应用领域是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就地区而言,美国南部和中西部地区的活性炭需求增速将最为强劲。

    四、应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措施及建议

    1.企业联合积极应诉是成功日落的基础。企业被实施反倾销措施后,面对日落复审我国活性炭企业应该踊跃应诉。尤其作为行业龙头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利用各种研讨会、行业会议等机会共同商讨对策。同时涉案企业可以加盟中国反倾销应对联盟参与听证、抗辩,形成统一的目标和思想。涉案企业要按时递交美国发出的调查问卷,认真填写,问卷质量关系着案件成败,企业一定要谨慎对待。

    2.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为成功日落提供后盾。行业协会可以借鉴我国出口鞋日落复审案例中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进行抗辩,给企业提供政策和信息上的帮助和指导。

    3.积极应对现场核查,保证成功日落。现场核查就是美国商务部根据被抽样企业递交的书面答辩数据,进行现场核对,查找其中是否存在纰漏和问题。在上次山西新华化工有限公司应诉的情况来看,这一环节最为关键。初裁中,新华厂获得了13.78%的关税;可是在之后的现场核查中,由于基础资料不完善,导致最终败诉,被征收228.11%的关税。所以企业应该从自身的管理抓起,做好充足的准备,这是成功日落的关键所在。

    4.企业应有做强做大的雄心,不应为一时之利,影响行业形象。企业作为日落复审过程中的厉害关系者,在复审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日落复审决定着反倾销措施是否将继续进行,是企业和产品重返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在以往失败案例中,我国多数涉案企业选择了规避反倾销措施去躲避反倾销税。然而,在通过第三国转运的过程中又不能很好处理,被发起反规避调查,导致最终的反倾销税增加。由此可见,在面对反倾销措施时,使用逃避的手段是不行的。

    5.要考证国外提出的损害裁定依据。日落复审时往往是国外提出我国产品倾销的损害依据,而我国很少提出自己的数据,甚至很少质疑国外提出所谓的损害裁定依据。所以,考证国外提出的损害裁定依据很有必要。我们可以通过在其替代国选择、数据来源等方面进行调查,确保其在统计分析过程中的合理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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